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送南被告甲○○住法定代理人 洪銘泉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