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