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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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尤宗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洪御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連貴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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