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1號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戊○○、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寅○○、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庚○○、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丑○○、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實業有限公司、乙○○、己○○、癸○○、丁○○、丙○○、卯○○、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壬○○、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有下述不合法之事項,請於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鈺公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壬○○,然被告和鈺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為清算,並選任壬○○為清算人,尚有不明,且若未清算,法定清算人亦非壬○○,是原告所列被告和鈺公司尚難認有列明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遵期提出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及查明該被告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具狀更正該被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請查明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正確地址為何,若有錯誤請更正之。
三、請查報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更正之。
四、請查報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若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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