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85號原告 謝日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上智 被告 吳玉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返還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號11樓」,惟經本院將訴訟文書送達上開地址,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依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載,被告之住所設於桃園市○○區○○○路254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