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0號上訴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