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730號聲請人 楊書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宋佳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