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已逾6個月以上,且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因認被告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0.144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前揭扣案白粉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實稱毛重0.8060公克,淨重0.1460公克,取樣0.002公克,餘重0.1440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4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72179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見前揭扣案白粉2包,均係違禁物至明。又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已逾6個月以上,且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因認被告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該署檢察官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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