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1月5日,於網路拍賣網站標得PSP電玩後,賣家以被告聲請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原告聯絡,詐欺原告騙得匯款新臺幣(下同)5,120元。為此訴請:1.被告應賠償原告5,12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6月22日以98年度簡字第4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在案,該刑事判決並於98年6月29日送達予原告,而原告遲於98年7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