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力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力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力源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2罪經減刑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另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經與前開有期徒刑8年8月部分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92年6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0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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