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6030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1042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3新臺幣39632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3新臺幣39632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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