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卓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家枬┌──────────────────────────────────────────────────┐│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六九八三二九─九│股票│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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