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陳榮上
256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4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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