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79號聲請人上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5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4度除字第9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王祺雲 │上海商銀│94年4月30日│45,000元│0000000│││││中壢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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