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33號聲請人 林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9938714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227830154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611101194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55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18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67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