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姿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832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姿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均為同質罪名且具相當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姿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7次)│有期徒刑7月(5次)│├────────┼──────────┼──────────┤│犯罪日期│104年12月01日至105年│105年01月18日至105年│││01月16日(47次)│01月22日(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025號│第225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9年03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1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7日│109年05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997號(應執行有│第8325號(應執行有期│││期徒刑2年4月,已假釋│徒刑10月)│││出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