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4號聲請人 葉明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000ND0000000-0440002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000NX000000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