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 黃潘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730798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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