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昱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昱承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昱承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訊問後,認涉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自113年5月15日起羈押3月。然檢察官於本案審理期間以被告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為由,向本院借執行,經本院表示同意借執行(見本院卷第199、209頁),其後檢察官遂核發執行指揮書,載明另案刑期起算日為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第217頁)。茲考量本案已於113年6月27日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182頁),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依法裁定自113年7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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