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債權人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即債務人 勵億 室內裝修工程行經查係債務人 林煒喬 與第三人 鄭蓮珠 所出資經營之合夥事業,與債務人林煒喬個人,於法律上並非同一人,聲請狀所記載相對人勵億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林煒喬並非正確,應更正聲請狀關於相對人之記載,如更正後之債務人有二人以上,並應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之記載。
二、查債務人林煒喬之戶籍登記已於民國106年8月23日遷移至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惟債權讓與通知仍送達至新北市新莊區瓊泰號182號之地址,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林煒喬之釋明並補正其現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