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被上訴人 方喜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萬2,67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萬0,028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427萬4,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故本件計應徵收上訴費26萬5,086元(計算式:20萬0,028元+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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