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下之欠缺,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無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據原告
主張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辭任被告公司董事與監察人職務,即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二規定,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合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㈡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固應
以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訴。惟關於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則應以被告公司廢止登記前原任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堪謂為無欠缺,原告逕以被告公司監察人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起訴,為於法未合,應另行具狀補正此項欠缺,併補行提出訴狀繕本。
二、爰裁定如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