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小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偵字第2150號、107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含袋重零點肆捌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含袋重計拾玖點貳玖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小明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4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含袋重0.48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含袋重計19.2906公克),有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則扣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以及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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