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黃天泓 相對人 楊儒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高群興業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8月2日、100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存續期間係自96年8月1日至136年7月31日止、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0,400,000元之第1順位,及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7月20日、總金額9,600,000元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高群興業有限公司先後於99年7月23日、10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4筆,合計28,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分別為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104年7月23日及115年7月26日,並均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遭票據交換所於101年6月8日公告拒絕往來,又僅繳納前揭借款之利息至102年2月23日、同年月26日止,依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25,256,622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101年7月10日因買賣而登記為相對人楊儒燐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暨變更借貸契約、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資料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楊儒燐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務人高群興業有限公司於同年5月7日送達,債務人 高文宏 同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月眉││1341│建│00│22│77.43│全部│重測前:湳雅│││││││││││││段268-1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49│彰化縣社頭鄉水│彰化縣社頭鄉月│1層鋼架磚造廠│1層,606.84││全部│重測前:湳雅段││││井巷7號│眉段1341地號│房、辦公室、餐││││28建號。││││││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