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492號債權人呈茂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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