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甲○○原名 劉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14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0,400元(計算式:2,400×1,142×1/2=1,370,400),應徵第一審裁判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