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周正忠 相對人 周正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7日庭期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嗣於同年4月18日閱卷後,發現系爭庭期筆錄記載內容有省略言詞辯論過程重要聲明或陳述之情事,因恐書記官繕打筆錄速度有限致無法充分記載當日開庭重要陳述,或未能充分瞭解及記載原告以閩南語所為陳述之真意,且相關陳述涉及本件重要爭點如舊有分割協議之效力或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兩造攻防主張,另考量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內容為日後本案判決確定前審理裁判之重要基礎事證,為維護原告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供原告核對、確認、釐清所為事實上陳述是否與本院庭期筆錄記載相符,並得即時請求補充及更正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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