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70號聲請人 林謂德 (即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尚未處分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中而未確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1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4月2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4月24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年
10月2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