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簡長順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