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78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洪林仙桃
訴訟代理人 洪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下午二時再開辯論。原告並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欲
傳喚天邑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沈佳川 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