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