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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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