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5年8月11日,到期日98年9月10日,面額為2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4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詎債務人竟於98年9月1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45,0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7│││139966││月10日起│││││元│││││├──┼───┼─────┼──────┼──────┼───────┤│2│新臺幣│乙○○││││││507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96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5.47│├──┼───┼─────┼──────┼──────┼───────┤│2│新臺幣│乙○○││││││5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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