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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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96,468元│98年1月20日│3.29%│98年2月21日│├──┼────────────┼───────────┼───────────┼───────────┤│002│244,637元│98年1月16日│3.29%│98年2月17日│├──┼────────────┼───────────┼───────────┼───────────┤│003│590,402元│98年1月15日│3.29%│98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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