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