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順進
許清財張金龍張信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偵字第2442號、100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關於「為在賭檯之財物」之記載,更正為「為被告塗順進因本件賭博所得之物」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塗順進、許清財、張金龍、張信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4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渠 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9年度偵字第244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塗順進所有,因本件賭博所得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
1、撲克牌108張。
2、現金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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