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洪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支票遺失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業於100年2月10日刊登在臺灣時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向聲請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時報100年2月10日第21綜合資訊版面之報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系爭支票無效,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洪美珠│台灣企銀台東分行│100年2月10日│20,200元│AY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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