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 賴永祥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對第三人 李文皓 等兩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代執款,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