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具體說明協商前、後之支出或收入有何改變,其項目及金額若干,並應提出證明,如協商成立契約書)。
二、請說明提出之台新銀行綜合存款帳戶內於民國94年8月間,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之新台幣共計4萬元,係基於何項原因匯入。
三、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