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10月。於民國96年10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1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6年10月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29日。有法務部98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1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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