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3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2包(合計毛重3.91公克、淨重0.9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扣案之粉末1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認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毛重3.91公克、淨重
0.91公克),此有該實驗室97年11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408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