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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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於民國95、96年間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96、97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
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如僅提該數據視同未為任何釋明)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