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抗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廖建傑 台北市○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准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上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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