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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