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賴志堅 被告 王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台幣(下同)170萬元,因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17,830元,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2年8月22日寄存送達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