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債權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債務人 呂煥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支付命令所請求者需為明確之金額,含請求之利息之計算方式亦需明確記載於支付命令中,不得再另參考其他第三方文件始得計算)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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