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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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74號原告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孫丁君 律師複代理人 喬心怡 律師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另案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重上字第604號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以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審理中,經本院電詢,另案補充鑑定部分已完成,並於111年4月8日送交臺灣高等法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兩造最遲於111年8月18日前一併就上開補充鑑定具狀表示意見,繕本依法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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