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2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412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