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25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2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2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2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2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3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3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藝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藝華(以下稱為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以下簡稱系爭自小貨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地點,均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交通○○○區○道○○○路局(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局)委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第八警察隊白河、善化分隊協助舉發,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而異議人於應到案期限內提出申訴,經高速公路局名間收費站函復後仍不服,嗣由原處分機關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2萬1,000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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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自小貨車,通過附表所示收費站之車道,因ETC電子儀器感應不良,致未扣款;另因工作關係未接獲補繳通知單;而因通行費40元未繳,逕予裁處罰緩3,000元,有違比例原則,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類提案第1號參照)。而依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6、13、17點分別規定:「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營運單位之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裝設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並確實置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確認票證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下稱補繳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是以,如駕駛人行駛ETC車道,而未完成扣款交易者,經由營運單位依規定製發補繳通知單予以通知補繳後,猶未在限期內補繳相關費用者,即存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予以裁罰。
㈡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參照)。另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42、43號提案研討結果亦同此意見)。
㈢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自小貨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時、地,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並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之事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7份附卷可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㈣又異議人之戶籍地址為南投縣○○鎮○○路○段○○○巷○○弄
○○號,其所有之系爭自小貨車於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主地址亦係同址,且異議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亦填載上址為其住處,足認該址即為異議人之住所。是異議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駕駛系爭自小貨車行經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繳費之公路,未正常扣款收費,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遠通電收公司)便依據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之規定,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南投縣○○鎮○○路○段○○○巷○○弄○○號寄送補繳通知單7張予異議人,該等補繳通知單記載繳費期限均為
100年9月26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於100年9月7日依規定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南投草屯郵局,並製作通知書
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亦有高速公路局名間收費站101年1月5日高名稽字第101000003號函附補繳通知單影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各7件及汽車車籍查詢、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佐。依前開規定,該等補繳通知單均合法送達,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嗣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始於100年9月27日成立,高速公路局乃於100年10月27日,以異議人有附表編號1至7所示違規行為予以逕行舉發,並於100年11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寄存於南投草屯郵局,此有該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採證照片)7份,堪認遠通電收公司確已依規定製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予異議人,惟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遂依上開規定,以異議人於100年9月27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從而,異議人駕駛系爭自小貨車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過站時間,行經ETC車道因未完成扣款,經通知補繳未於期限內補繳,違規事實明確。又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行為係屬事證明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3,000元罰鍰,經核尚未逾越上開條款所定之處罰範圍,是異議人以40元通行費衍生為3,000元罰鍰,有違比例原則云云,亦屬無據。
㈤至異議人辯稱ETC電子儀器感應不良乙節,查就E通機之使
用方法,當E通機響三聲短聲(長低音)時即表示扣款失敗,且E通機上之螢幕有顯示卡片餘額,用戶本可依車機聲響及餘額加以辨識,用戶於上高速公路前亦應確認E通機與卡片狀況,以防未扣款成功,另遠通公司官網、客服電話、門市臨櫃及代收機構I-bon繳費查詢系統,亦可查詢或繳交欠費,一般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使用E通機時,均得以上揭方法查詢得悉是否有產生ETC扣款失敗之情形。另經本院依職權以電話詢問遠通電收公司承辦人結果略以,系爭自小貨車原即有安裝E通機,但於100年11月9日已停用,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依異議人所附之資料中,異議人早自99年10月21日即有經遠通電收公司通知補繳之類此情事,亦有補繳通知單5張附卷可參,是異議人對於通過收費站時,不論扣款失敗之原因為何,所負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之義務,不因此而免除,倘扣款失敗所生之欠費補繳通知單已合法送達,繳納義務人即應依法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當知之甚明。是縱有異議人所述ETC電子儀器感應不良之情事,而未完成扣款,惟異議人仍得依上述方法得知而補繳,本件欠費補繳通知單既已合法送達,其逾期仍未補繳,原處分機關依法予以裁罰,並無不當,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亦無法解免其未依規定繳費之責。
㈥是依前揭規定,上開補繳通知單既均經合法送達異議人,異
議人未於繳費期限前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用,原舉發機關分別以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依法製單逕行舉發,並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自屬於法有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附表:
┌──┬────┬────┬────┬─────┬─────┬─────┐│編號│行經收費│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日期及│原處分日期│處罰主文│││站時間│││舉發單號│及處分案號││├──┼────┼────┼────┼─────┼─────┼─────┤│1│民國100│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新臺幣│││年8月6日│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下同)3,│││10時43分│白河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HQ0│裁字第裁65│000元│││許│站南向第│依規定繳│15793號│-ZHQ015793│││││10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2│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6日11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許│善化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HR0│裁字第裁65│││││站南向第│依規定繳│16106號│-ZHR016106│││││10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3│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6日13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27分許│白河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HQ0│裁字第裁65│││││站北向第│依規定繳│15794號│-ZHQ015794│││││9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4│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14日19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許│名間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站南向第│依規定繳│25412號│-ZGQ025412│││││10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5│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14日20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53分許│名間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站北向第│依規定繳│25413號│-ZGQ025413│││││9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6│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15日6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44分許│名間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站南向第│依規定繳│25415號│-ZGQ025415│││││10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7│100年8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10月│100年12月│罰鍰3,000│││15日7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27日公警局│20日投監四│元│││26分許│名間收費│之公路不│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站北向第│依規定繳│25416號│-ZGQ025416│││││9車道(│費││號│││││電子收費││││││││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