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振雄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雖具體求刑罰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本院認其考量避免因罰鍰之高低影響其行為罪責可責性,爰以拘役刑處罰,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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